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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同安佳卤洪濑鸡爪侵权假冒洪濑鸡爪培训与


本文转载于 佳卤洪濑鸡爪官网  点击查看


   洪濑黄师傅旗下“洪濑鸡爪”与“佳卤”品牌,被厦门同安佳卤洪濑鸡爪店冒用!


         厦门同安佳卤侵权假冒佳卤品牌加盟培训,又在同安佳卤新更改的网站 honglailuwei.com 里对本公司直接进行诽谤与骂人。你身为文明厦门同安人怎会比泉州南安洪濑镇黄师傅更不文明百倍!

无非是想达到欺骗消费者与造谣起哄继续做没有佳卤相关商标证而培训与授权骗人开卤味加盟店的目的。

我方发现对方非常无理的在侵权佳卤食品类商标的同安佳卤网站里,发布恶意人身攻击诽谤黄师傅本人与降低佳卤品牌名誉的行为目录现在有三个:


1.佳卤洪濑鸡爪律师函。  
 
2.关于海沧绝卤食品公司涉嫌侵犯我部注册商标权的严正声明。
 
3.为什么要去偷,为什么要去抢。 昨天依傍贻庆,今天假冒佳卤。
 
 
下图为同安佳卤网站的抓图(也再次证明了同安佳卤侵犯洪濑黄师傅注册的  佳卤与洪濑鸡爪 品牌商标权)
 

假佳卤诽谤真佳卤


洪濑黄师傅佳卤官方回应1.  不要以为发了律师函就可以抢夺我方注册多年的佳卤食品类调料类培训类三个商标,律师遍地有,商场上纠纷发函很正常,律师到处有,更不要以为上了法庭你会赢!到时看谁是侵权假冒受严重惩罚与赔偿!包括后来同安佳卤多次恶意变更佳卤洪濑鸡爪商号侵权我方佳卤与洪濑鸡爪商标权,真是恶人先告状!这年代假冒的比正牌的还凶!大家都可以上国家商标网查询真假,立马辨清此事。
 
 
洪濑黄师傅佳卤官方回应2.  侵权商标的人反而说商标注册品牌官方侵他们的权,感觉很不现实也很无知!
 
 
洪濑黄师傅佳卤官方回应3. 偷跟抢是谁很快就会有结果,至于合法类别应用的商标注册证国家相关部门自有保护与公断,可笑的诽谤行为。国家商标法:本来同名不同类与不同名同类的商标人人都可以再注册。
再说与别人的商标纠纷是与本案无关的,自己不干坏事就不错了,商业的事只有官方法人能管吧!再告诉你们说的那些异议商标案件为什么都是我方赢,因为有人太不懂商标法,我们注册的商标不但合法受国家保护,而且不同服务类与产品类的同名商标谁都可以注册,只能怪自己不懂而没有商标知识产权原创意识,比如,“佳卤”的商标别人现在要注册在服装类或别的类别都是合法可以再注册的,只能说自己为何当初不会在先全类都注册了,这说明了什么!
每次等看到我们的品牌理念经营后再学我们注册相关类别与抢夺太晚了,再本来自己多次违法侵权很多事被消费者与媒体曝光,再去拍我们老家洪濑镇别的品牌马屁收买人心以达到招兵买马一致对付黄师傅的目的,有用吗!商业靠自己好,别人是帮不上的,瞎起哄也是不成熟行为,浪费时间最后还不是那样。
总不像有人自吹骗客户说是洪濑卤味杨老先生的徒弟。那不就是说是杨贻庆的徒弟吗?我告诉你杨老先生的技术从不收徒,只有教外甥 红毛与贻庆自己儿子而已,
本来贻庆企业对外早就媒体公布公司没有技术培训与家族商业机密不外传。
 
另外:对方多年来一直模仿与跟踪洪濑黄师傅的种种运营方法与在先模式与注册相关类别商标,多数都有证据在先可以证明,包括品牌授权免费用卤味加盟与防伪码创先模式等等,还记得几年前当时你们只是单纯无商标品牌培训卤味在先而已,后来多少人学着洪濑黄师傅的经营路线,大家心里很清楚,只是都会说自己想的,洪濑黄师傅创建中华武学鹤拳道与绝卤等等品牌与本行免费加盟使用商标等模式在先,是个创新的人才很多人知道,黄师傅本人的多项专业创新理念一直被模仿但从未被超越,多少人用复制方法走路并不是原创模式心里都明白,市场竞争就会进步,要懂得感恩与感谢伤害你的人促进成长,学到太多东西不交学费还不懂感恩反咬一口,还有对方授权牌的 洪濑佳卤商标 不是卤味加盟类不能对客户进行授权开店,请大家咨询相关法律,谨防继续吃无知的亏。不信可以回忆当时没有黄师傅进入本行时就没有今天的一些培训相关的快速进展品牌模式。社会虽然有人黑白颠倒但这些话很多聪明人会看懂的。好比洪濑黄师傅老家洪濑镇的金鹿蚊香集团为什么要跟别人买金鹿商标,洪濑足友公司鞋业的品牌改成足华鞋吧,多少案例只能说没有先注册商标的知识产权意识再进入市场被别人先注册的结果,等模仿一切都晚了,当然要为自己的不懂而“交学费”与付出进步得来的代价。
 
 
 
对方恶意注册傍佳卤商标,包含有洪濑黄师傅早期注册的 “佳卤”与 “洪濑”还有 “洪濑鸡爪”商标,对方进行佳卤核心商标组合来注册达到鱼目混珠,在前面加上百年又注册了几个商标来傍品牌,后续法院自有公断。我方早就发出侵权严正声明与说过给对方点时间,对方知道不但不修正与另走明确道路而且一直故意恶化走上不归路,我方也不会一直放任让“佳卤”品牌被外人来胡搞品牌名誉乱而损失的,法律自有公断赔偿与惩罚,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必捍卫。
 
 
下图是对方网站的模仿与侵权违法骗人授权牌样:


  

假佳卤授权


  且商标注册号再次欺骗消费者,经过国家商标网查询注册号 17581753    并不是 佳卤洪濑的卤味类与培训类商标,佳卤洪濑35广告类商标服务列表里不能授权他人开设佳卤29类卤味店与培训的,这也是严重侵权违法骗人的。请大家咨询工商局或律师便清楚,不要以为老百姓都是文盲法盲商标盲好骗。

商标网查询注册号 17581753证据:  
国家商标网查询: http://sbj.saic.gov.cn/sbcx/
佳卤洪濑35类不能授权开设卤味店与培训

 
第二下图  是洪濑黄师傅正宗洪濑鸡爪品牌技术授权牌

  
正宗洪濑鸡爪授权


黄师傅旗下鹤拳道公司早期注册的佳卤商标与洪濑鸡爪商标下图:29类卤味食品类与培训类,必须授权29类佳卤商标方可开设卤味品牌店.

佳卤品牌授权书
鹤拳道公司与洪濑黄师傅绝卤关系
洪濑鸡爪授权书

佳卤商标证
佳卤商标注册
佳卤商标注册证
佳卤商标注册证
洪濑鸡爪商标






对于佳卤商标品牌事实总答辨:






 
我公司厦门鹤拳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答辩人”)厦门同安佳卤卤味店(以下简称“争议人”)
现我方答辩人公司佳卤品牌注册官方以及授权方南安洪濑黄师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做如下答辩:
 
一、确立知识产权保护
 
答辩人于2014年04月22日按法定程序向商标局提出在第29类肉汤,家禽(非活),肉,鱼(非活),肉罐头,腌制水果,笋干,蛋,熟制豆,豆腐制品。“佳卤”商标,在中国寻求商标专用权保护,经过商标局严格审查,申请商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并且与在先权利不构成冲突,予以核准注册,详情如下:
 
商标名称 商标注册号 类别 注册日期 商品项目
佳卤 14431723 29 2014年4月22日 肉汤,家禽(非活),肉,鱼(非活),肉罐头,腌制水果,笋干,蛋,熟制豆,豆腐制品
 
    答辩人简介 
答辩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旗下多家企业关系说明:厦门鹤拳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绝卤(厦门)食品有限公司、绝卤(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安市洪濑绝卤食品有限公司、南安洪濑黄师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五家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自然人关系。法定代表人:黄良才,福建省南安市洪濑镇人氏。(见证据12-23页)
    答辩人多年以来一直在各种媒体投入大量广告费,每年投入的费用达几十万元以上,长期大力推广“佳卤”洪濑鸡爪系列食品、调味品及培训品牌,包括南安市洪濑镇红绿灯路口洪濑鸡爪全国培训十几米高大广告牌,还有建设多个企业官网投入运营。形成了良好的宣传氛围,许多创业者纷纷加盟培训,制作销售洪濑“佳卤”系列品牌卤味,形成了消费群体,抢占一定的市场分量,至今已有上百家加盟店,赢得了良好的口碑。(见证据24-31页)


     二、争议人在无效宣告申请中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作为撤销答辩人在第29类“肉汤,家禽(非活),肉,鱼(非活),肉罐头,腌制水果,笋干,蛋,熟制豆,豆腐制品”商品上已核准注册的第14431723号“佳卤”商标不能成立:
 
1、根据《商标审查标准》中有关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判定规定“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答辩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汤,家禽(非活),肉,鱼(非活),肉罐头,腌制水果,笋干,蛋,熟制豆,豆腐制品”商品上,而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咨询,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文秘,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二者在尼斯分类表中并非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分类,第29类主要包括动物类食品,以及日用或贮藏用的蔬菜及其他可食用的园艺产品等商品,其功能用途主要是用于食用,消费对象主要是普通的消费者。而第35类主要包括由个人或组织提供的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等服务,其主要功能是提供平台为服务对象进行广告宣传及工商管理辅助服务,消费对象主要是企事业单位。显然二者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所面对的消费群体完全不同,销售内容、方式、渠道没有任何的关联,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此,答辩人申请的“佳卤”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予以维持核准注册。
 
2、争议人主张答辩人商标是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抢注毫无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 
  (1)、答辩人因公司发展需要已申请注册了“绝卤”多个类别商标,后来因业务发展以及品牌配对需要,采取了“绝、佳”两个字分别注册,公司将 “绝卤”与“佳卤”注册商标成为一对搭档品牌,当时产生出原创想法要注册“佳卤”的理念,并且“绝卤”与“佳卤”的拼音的第一个字母JL相同,在注册“绝卤”商标期间同时也注了“佳卤”29食品类、30调料类、35广告类、41培训类。另外引证商标于2014年1月29日提交申请,而答辩人商标是2014年4月22日申请的,两者之间仅相差2个多月,当时在商标网上也查询不到引证商标的任何信息。因此,对于一个涉及不同经营范围且毫无知名度的商标,答辩人无从得知。且因争议人在35类仅早于答辩人两个多月申请注册,处在商标盲期,答辩人在35类也提交申请了“佳卤”商标,才会造成答辩人35类“佳卤”没有注册成功,因此不可能是答辩人恶意重复注册,而让自己故意亏了一个商标注册费吧?而争议人这次连答辩人之前注册成功的佳卤29类、佳卤30类与41类也分三件一起提出无效,根本就是不搭边的类别也要进行强抢豪夺的不良行为。争议人扭曲事实做假证、明抢暗夺答辩人品牌,最近争议人又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佳卤”商标,分别为:29类第21513044号、30类第21543181号、41第21543330号,而以上类别的“佳卤”商标答辩人早已注册。
(2)、根据争议人所述,其经营的“厦门市同安区佳卤洪濑卤味店”成立于2010年并一直将“佳卤”作为自营品牌使用在店铺名称、产品外包袋上”,无事实依据。
  争议人于2010年成立时在工商登记的名称为“厦门市同安区古信卤味店”(见证据第76-77 页),于2014年7月10日变更为“厦门市同安区佳卤卤味店”,2015年12月15日变更为“厦门市同安区佳卤洪濑卤味店”,2016年11月2日又变更为“厦门市同安区佳卤洪濑鸡爪卤味店”。争议人真正使用“佳卤”字号为2014年7月10日,晚于答辩人申请的29类“佳卤”商标的申请日2014年4月22日两个多月时间。由上可知,争议人所述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无事实依据。
(3)、争议人所述其在先使用“佳卤洪濑鸡爪”商标无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
     首先“佳卤洪濑鸡爪”商标未被争议人在29类上注册为商标,根据其工商登记信息上看,其经营的个体执照是于2016年11月2日变更为“厦门市同安区佳卤洪濑鸡爪卤味店”,很明显,争议人是于2016年11月2日之后才开始使用“佳卤洪濑鸡爪”,明显晚于答辩人商标申请日。并且,争议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中有一大部分为虚假证据(见争议人提供的材料32-128页),争议人经营的个体户在2014年7月10日之前的名称为“厦门市同安区古信卤味店”,但争议人在这部分证据合同里盖的章却是“厦门市同安区佳卤卤味店”,明显有违事实。可见争议人觊觎答辩人的商标,恶意伪造虚假证据以达到撤销答辩人合法注册商标的险恶用心,应予以制止。
    另外,争议人在没有取得“佳卤洪濑鸡爪”商标证而让第三者来加盟并授权有违《商标法》有关规定。没有注册相对应商标而胡乱投入费用也是风险的,争议人存在恶意抢夺答辩人品牌市场份额牟取利益,涉嫌不正当竞争,且在41类上的第14431798号“佳卤”和第13952415号“洪濑鸡爪”商标是由答辩人注册的,争议人将答辩人的商标合并使用在店招与合同里,又恶意将其变更成主体名称,是对答辩人商标赤裸裸的抄袭和复制,严重侵害了答辩人合法的商标权。且答辩人多年来也已经投入大量运营费用与血汗,争议人却毫无证据的污蔑答辩人索要别人高额费用,并无此事纯属诬蔑。答辩人注册品牌都是为了自己运营市场方便使用。
    而答辩人之前一直以来都有在使用“佳卤”品牌进行运营(见证据32-51页),答辩人之前也申请过29类“佳卤洪濑鸡爪”(申请号18356059号)商标,因争议人最近违规恶意注册含有答辩人的品牌佳卤与洪濑字样的商标,系争议人申请的插边球商标,争议人注册的百年佳卤洪濑商标却预先审核通过造成影响答辩人多个合理商标途中却没通过而损失惨重,争议人把答辩人的之前商标佳卤、洪濑、洪濑鸡爪多个商标前面加上百年(字号的意思)来组合注册是恶意不合法行为,会造成误导消费者混淆品牌,照这样的话大家都可以再注册百年绝味、百年煌上煌、百年周黑鸭等品牌扰乱市场秩序,答辩人后续也会根据维护自身商标权利的需要而对争议人注册的多个恶意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的。因此,争议人所述其“佳卤”商标已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无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
(3)、争议人认为答辩人申请商标具有明显恶意的主张无证据支持。
    答辩人申请商标是由于企业的实际需要应运而生的,一个企业要在市场上销售商品,首先就需要注册商标,在当今市场经济环境下,无商标就无法在市场上流通,这是众所周知的。答辩人作为一家独立的法人机构,注册商标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且答辩人注册商标都是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申请的,不存在抢注行为,另外一个行业品牌的商标注册情况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网上或市场调查获知,况且时间过了这么多年、等答辩人运营了几年“佳卤”品牌后争议人才提出无效是为何?明显具有恶意强夺别人成果之心。争议人所述答辩人利用另一家公司获知卤制行业的品牌情况而进行抢注商标的主张毫无事实依据,争议人提供的很多加盟店照片都是在答辩人注册商标之后,甚至在答辩人官网发布佳卤商标侵权的严正声明之后(见证据52-58页),争议人看到后反而肆无忌惮的无视商标法,不但没有停止侵权行为,还继续诱导第三人培训调料配方与加盟不属于争议人的29类“佳卤”食品卤味品牌进行非法牟利。且争议人提供的证据店面图与培训合同不是原件,合同里体现最终解释权属争议人所有,明显欺诈消费者,还有争议人提供的证据合同里与实体店招图上明显侵权答辩人注册的佳卤29类卤味与“洪濑鸡爪”41类培训侵权字样,还把洪濑鸡爪在合同里多次穿插洪赖鸡爪的赖字来欺骗消费者,属违法与造假合同,内容体现培训地点是:厦门市同安区汽车站旁洪濑鸡爪总店(并进行洪濑鸡爪培训业务),洪濑鸡爪41类培训类是答辩人的商标,也是答辩人一直在运营的品牌,争议人明显恶意欺骗消费者也同时侵犯答辩人的商标权,更不能作为证据提供出来。且佳卤41类与洪濑鸡爪41类培训都是答辩人的商标,争议人合同与店招却多次体现,并恶意合并答辩人商标佳卤与洪濑鸡爪还有洪赖鸡爪成为争议人骗人的佳卤洪濑鸡爪培训合同,严重违法与欺骗消费者。(见争议人提供的材料14-316页) ,争议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争议人在先的引证商标佳卤35类,其指定的服务项目为: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咨询,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文秘,会计,寻找赞助。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划分,35类所指定的项目为服务项目,而争议人实际经营的商品却涉及到29类指定的商品,已严重侵犯了答辩人的29类“佳卤”商标。争议人提供的第7-30页证据争议人佳卤总店图片上标识的“佳卤”注册商标属冒用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且争议人在其卤味店广告牌上显著体现“佳卤”29类卤味与“洪濑鸡爪”41类培训商标图文,经答辩人多次宣告而无视商标法存在公开侵权答辩人的多个商标,属于严重侵权行为。对于争议人所述的向争议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的主张更是争议人恶意的凭空捏造。答辩人在此声明,答辩人从未于商标注册后主动向争议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反而是争议人曾多次带社会人士到答辩人公司进行威胁恐吓,并敲诈勒索,威胁答辩人要免费把多个商标授权给争议人使用两年,经答辩人股东们商议后拒绝了争议人的无理要求。答辩人注册商标是方便自己使用,并未考虑通过许可获利,且许可也是争议人主动提出的,现在争议人却恶意反咬一口诬蔑说我们要高价卖给争议人。争议人提供的第411页证据上的手机短信打印件里,体现争议人曾对答辩人威胁未得逞后,争议人之后再用意发来短信给答辩人黄师傅要求使用答辩人当时已注册的佳卤与洪濑鸡爪商标两年授权10000元可以吗,答辩人回复协商再答复,当时协商未成,答辩人之后一直以来都在合法投入大量资金使用“佳卤”品牌运营中。而争议人只是在运营没注册品牌的杂牌卤味培训与违法扩展假牌加盟店而已。争议人一些加盟店竟然也违法挂上答辩人相应类别的商标。答辩人还曾经提醒争议人自己注册个商标用,争议人居然回答“注册商标没有用,只是想培训卤味而已”的话,回去后却开始学答辩人注册商标,但是却注册35类用来培训加盟食品开设加盟店的错误。
争议人提供的证据胡扯胡吹,争议人的实体店照片为侵权违规证据和骗人的证据。(见证据59-67页) 以上多个证据证明争议人意在盗取抢夺答辩人的多个知识产权。其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与霸占别人知识产权的恶意行为。 
    (4)、争议人的恶意欺骗消费者与品牌侵权行为被广大权威媒体多次曝光,以及进行百度等推广恶意设定的违规关健词。(见证据68-74页)
    (5)、争议人经常不择手段盗取与模仿答辩人原创的独具一格经营理念模式与商业机密,还收买过答辩人旗下品牌加盟人士进行不轨目的。包括争议人多次变更营业执照名称与和加盟人士在大门口合影的目的也是模仿答辩人的运营与品牌理念(见争议人提供的材料第18-31页),最后争议人恶意变更主体为佳卤洪濑鸡爪的商号用来非法傍品牌字号与公章运用,同时也再次侵犯了答辩人佳卤与洪濑鸡爪两个商标权。(此事答辩人后续会在当地工商部门进行投诉协调处理,处理不成直接法院上诉全部侵权事件与相关损害赔偿)
    (6)、答辩人申请商标及所有经营活动均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根本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在先权利。关于争议人恶意攻击答辩人注册很多不同商标跟本案无关,且名称相同指定的类别不同是允许共存的,作为一般消费是可以区别二者的不同来源,且答辩人的商标一直以来在合法不侵犯他人权利的情况下健康经营着。恰恰相反,争议人毫无证据的凭空臆造的种种损害实际上是对他人合法权利的真正损害,而且争议人还提交虚假使用证据以证明其在先使用(见争议人提供的材料32-128页、341页),其损害的不仅仅是答辩的合法权利,更是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无视和蔑视。因此,争议人在商标争议申请中所主张的观点无任何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相反,争议人的争议行为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
 
(三)、争议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第29类商品上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
 
1、争议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均为复印件,答辩人对其证据形式以及真实性表示怀疑不予以认可。
2、争议人提交的证据7、证据8为虚假证据,争议人经营的个体户执照在2014年7月10日之前的名称为“厦门市同安区古信卤味店”,但在这部分证据上盖的章却是“厦门市同安区佳卤卤味店”,明显有违事实,不可用于评价本案。
3、争议人提交的证据9、证据10指定的时间为答辩人商标申请日之后,不可用于评价本案。
4、证据11、证据12为门店照片,并无体现时间,不可用于评价本案。
5、证据13百度推广续费合同中推广方写的是“厦门市同安区佳卤洪濑卤味店”,本合同签定时间为2012年9月3日,但争议人经营的个体户执照名称却是“厦门市同安区古信卤味店”,与事实不符,不可用于评价本案。
6、证据14、证据15未显示活动时间,不能证明是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使用,不可用于评价本案。
7、证据16-19,申请商标是法律赋予的权利,答辩人申请商标是出于商业经营的目的,并非争议人所述的恶意,若以争议人的逻辑,争议人自己申请商标也成恶意行为。
8、“佳卤”商标为答辩人注册商标,他人要使用该商标,答辩人收取合理的许可费,合情合理,更是答辩人的合法权利。
 
三、争议人提出争议没有法律依据
1、答辩人申请商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申请程序并经商标局依法严格审查后与法律和在先权利没有冲突,争议人不合理的无效宣告理由不应阻碍答辩人商标注册。
2、答辩人申请商标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三十、三十二、四十四条规定。
3、答辩人申请商标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
4、答辩人申请商标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答辩人申请商标与争议人引证的佳卤35广告类商标并不构成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同时未侵犯任何人的在先权利。因此,先前多年的“佳卤”商标注册证以保护答辩人的注册商标与在中国市场的合法运营与管理权利。
 
 
                       答辩人:1.厦门鹤拳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南安洪濑黄师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2017  年  4 月  1 日